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(1984-02-27)
1959年国务院发布《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》,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,全国推广米制、改革市制、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,取得了显著成绩。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,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,适应我国国民经济、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,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、文化交流的需要,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,进一步统一我们的计量单位。经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讲座通过了国家计量局《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的报告》、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现发布命令如下:
一、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(附后)。
二、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,可以延续使用到1990年
1990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。农口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,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,另行公布。
三、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事,各地区、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,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,保证顺利完成。
四、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。
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,与本命令有抵触的,以本命令为准。
附: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
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(以下简称法定单位)包括:
(1)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(见表1);
(2)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(见表2);
(3)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(见表3);
(4) 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(见表4);
(5) 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;
(6) 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(词头见表5)。法定单位的定义、使用方法等,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。
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长度 质量 时间 电流 热力学温度 物质的量 发光强度 |
米 千克(公斤) 秒 安[培] 开[尔文] 摩[尔] 坎[德拉] |
M Kg S A K Mol Cd |
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平面角 立体角 |
弧度 球面度 |
Rad sr |
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
量的名称 |
单位名称 |
单位符号 |
其它表示式例 |
频率 力;重力 压力,压强:应力 能量;功;热 功率;辐射通量 电荷量 电位;电压;电动势 电容 电阻 电导 磁通量 磁通量密度,磁感应强度 电感 摄氏温度 光通量 光照度 放射性活度 吸收剂量 剂量当量 |
赫[兹] 牛[顿] 帕[斯卡] 焦[耳] 瓦[特] 库[仑] 伏[特] 法[拉] 欧[姆] 西[门子] 韦[伯] 特[斯拉] 亨[利] 摄氏度 流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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